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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特约研究员 William
吴说授权发布

图片来源:由无界版图AI工具生成
2023 年 2 月 20 日,香港证监会就加密货币交易发布了《咨询文件》,标志着港府在放开加密货币交易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起初,笔者并未对《咨询文件》抱有较大期待,主要原因在于众人关注的“允许散户交易加密货币”的政策利好在此之前早有传闻,其次则是基于日韩等国的经验,认为香港的加密货币政策大抵不过“允许 700 万香港居民交易 BTC/ETH 等少数币种”,并未有太大突破。直至几天后,笔者完整阅读了整份《咨询文件》,才发现低估了港府的意志与雄心。为更好地解读《咨询文件》,本文从框架蓝图、机遇与挑战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香港加密货币市场的未来蓝图
根据港府的制度安排,公众咨询在于帮助市场人士了解各项监管建议的目标,及让公众提出意见,为建立及维持有效的监管制度做出贡献。从另一个角度讲,《咨询文件》可以看成是实际落地法案的草拟本,在大的方向上不会轻易变动。因此,我们得以从《咨询文件》中一窥香港未来的“Web 3.0发展蓝图”。本次《咨询文件》中蕴含着三个重要框架性制度设计:双重牌照、准入安排和禁止事项。
1. 双重牌照
根据《咨询文件》第 Ⅳ 部分的规定(见序言 89-92),未来港府实行双重牌照制度,即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需要同时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以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 VASP 牌照。
对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根据香港证监会 2019 年发布的《立场书》之要求,平台运营方如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香港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须持有第 1 号牌(证券交易)及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例如,持牌平台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所实际持有的就是 1 号牌和 7 号牌。此外,如果加密货币平台要向投资者提供一些虚拟资产投资咨询服务,那么 4 号牌也是必备。
为了简化程序,《咨询文件》规定申请人在同时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牌照,只需在呈报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两份牌照即可。
2. 准入安排
在准入安排方面是本次笔者颇感意外的地方。按原有的预期,准入安排上预计是“允许香港居民买卖主流加密货币”,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排外原则,只允许本次居民参与交易,排除香港地区以外用户;二是交易种类,只允许用户交易少量主流加密货币,如 BTC 和以太坊,其他加密货币被排除在外。然而,现实《咨询文件》中的准入安排设计更为开放。
首先是用户方面,除了众所周知的“允许零售投资者参与交易”外,《咨询文件》在用户所在地上并未设置过多限制。
《适用指引》的《Ⅸ. 与客户进行交易》9.3 部分规定:“平台运营者应确保其遵守在其提供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应制定及实施各项措施”,并例举了包括市场推广限制、IP 封锁等措施。这其实意味着在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可面向全球用户,只需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即可,那么诸如日本、新加坡、土耳其等对加密货币友好或暂无相关法律规范的国家和地区,平台在原则上都可展业。
其次是在资产端,《咨询文件》根据用户类型进行了区分:对于专业投资者,其允许的交易产品安排为“尽职审查+预先通知”,对于零售投资者,其允许的交易产品安排为“尽职审查+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书面批准”。
首先是“尽职审查”。《咨询文件》中规定,“平台运营者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不论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见《指引》7.5)。除此之外,根据《指引》7.8,平台还需要对虚拟资产的智能合约进行独立审计。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面向零售投资者,根据《指引》7.9,要求“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
其次是“预先通知”,根据《指引》16.4,仅供专业投资者买卖的虚拟资产,只需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无需证监会批准。但是,对于售予零售投资者的资产,《指引》16.3要求“平台就有关计划预先征求证监会书面批准”。
最后是“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咨询文件》中指出,“在获纳入以供零售用户买卖前。应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或接纳的指数当中”,并且规定“两个指数提供者应互不关联及彼此独立,此外,至少有一个指数应由在发布传统证券市场的指数方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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